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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宪法价值秩序中,社会主义原则具有标示性和导向性的地位,其他两项基本原则就分别标称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宪法序言第七段)。
但问题在于,这是两个不同的常委会文件,其间相隔8年之久,1979年决议做出时,还是五届全国人大任期的第二年,而1987年决定则是由行将任期届满的六届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为了方便讨论,依据决议自身所设定的历史分期,我们在此将五届人大之前制定的法律称为旧法,五届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应作为新法。
之所以厚此薄彼,并不是因为两个决议的重要性有多大差异,而是因为学者由自己的学科范式出发,很容易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个事关法律解释的文件上。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程中,1979年决议并不是第一个历史问题决议,向上追溯,在决议文件的谱系里,还有1954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事实上这是1979年《决议》引以为根据的一次先例。[16]胡乔木传记编写组:《胡乔木传》(下),当代中国出版社2015年版,第617页。[22]当然根据五四宪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全国人大(第22条和2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第31条),不过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1955年通过《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梳理我国法制建设历史上三个有关法律效力问题的决议,1949年《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是彻底的破旧立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的历史起点,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确认了第一部宪法通过之前和之后的法制连续性,而1979年决议连同前面的两次决议,虽然就此前法律效力所作决议在实体上各有不同,但三次决议叠加在一起,以权威的方式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连续。
第一部分,为什么要决议,决议了什么,为什么重要甚至必要,这些都要进入历史的脉络中去理解。在此意义上,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所有的过往都以某种当代史的形态等待着被发现,被理解,被讲述。国不可一日无法,而在1979年决议做出之时,五届人大所举行的两次会议也就制定了1978年宪法和1979年的七部法律。
[2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彭真在1980年6月28日批示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其后又在1982年7月22日出席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并讲话。当然,如前所述,彭真在此次报告中首先提到了去年的继续有效决议,而且也是在论述这个决议时,彭真提到过去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且在最后指出,哪些法规现在仍然适用,哪些法规要加以修改或补充,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按照当前实际情况来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主管部门正在根据这个精神审查整理,[35]这样看来,彭真的这段话,应当就是王汉斌在7年之后的法工委报告中所说的清理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
而在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其中也明确指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而后一份决议宣告现行法律一律继续有效,这连接了新中国成立前五年《共同纲领》阶段和由五四宪法所要开创的未来,前五年的法律被吸纳到新宪法的秩序中,由此实现了连续性的构造。
进入专题: 彭真 人大决议 。这三次同样处理旧法效力问题的历史决议,分别出现在1949年、1954年和1979年,在某种谱系学的视野内,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内在的连续性以及不同的阶段分期,也就有了政治上权威的成文表述。在时间序列上区分出新与旧之后,1979年《决议》所决议的问题就可以概括为:以五届人大作为一个新起点,此前所制定的新中国成立后旧法在新时期是否仍然有效?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集中在《决议》文本的现决定之后。[17]《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363页。
当然决议之所以为决议,实质性的宣示是落在后面的,也即现决定……的部分。[13]也正是基于这个判断,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对立法工作的迫切就有非常清楚的表述,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根据决议表述,旧法分为两个阶段/层次,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当时按《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的立法体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立法权,所以这个层次的法律就是自1949年10月1日起依据《共同纲领》宪制所制定的法律。我们讲述法治中国的故事,并不只是关注进行时中的法治,历史,也即我们是如何走过来的,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重要构成部分。
[34]参见同前注[1],《彭真传》编写组编书,第68页、第70页。真正支撑起这个对旧法效力的历史决议的,是一场推翻反动政权的革命、一次面向未来在白纸上作画的新中国成立,法制建设的时间也由此开始,而1954年、1979年两次决议中出现的建国以来,也是自这一时刻开始的。
[29]朱力宇、叶传星主编:《立法学》(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2页。二、1979年《决议》决议了什么?一个语境分析 (一)《决议》的历史语境 历史文献的编撰者从来没有忘记,翻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共同编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在这个四卷本文献选编的第二卷,就收录了《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比如,在某《立法学》教科书中,1979年决议出现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这个部分,作为一个例证,用以说明专项清理这种方法,该教科书全文引用了决议文本,但紧接着却对决议做出了如下阐释:这实际上宣布了同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法律、法令要被废止,要进行清理。其中许多法规现在仍然是适用的或者基本适用的。当然,对于那些让图景更复杂一些的线索,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37]参见同前注[1],《彭真传》编写组编书,第421页、第425页。而在其之前的部分,则属于引导性的表述,继续细分又能区别出两个层次,首先是为了引导出的决议目的,接着是根据所标明的决议依据。已经失效的111件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 没必要做更多篇幅的引述了,1979年决议之所以会被理解为专项的法律清理,就在于解读者混淆了1987年的法律清理决定和1979年决议,或许简单地认为1987年的决定吸收或替代了8年前的决议。
1949年以其对旧法统的废除而实现了时间的开始,正是这一次对时间的重启,才有了1954决议在文本中自然而然所提到的自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彭真1980年4月23日[1] 一、问题的提出 1979年11月30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做出新闻报道:《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结束,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法令效力的决议》。
如前所引,经过清理,1978年底以前的法律共134件,处理意见则是111件失效,而这已失效的111件法律又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11件是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第二种有41件是已由新法代替的,余下还另有两种情况。不同于被遗忘的1979年继续有效决议,一年半之后,五届人大常委会在1981年6月的另一个决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在法学研究中就有极高的关注度。
[7]略作历史的延伸,彭真在1979年初复出,1979年2月担任新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1979年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被补选为副委员长,1979年9月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当选为政治局委员。在历史的纵深得以拉开后,1979年决议所宣告并构建的历史叙事也就有了完整的轮廓。
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展开论述。仅从实际效果而论,决议起草者本不必如此繁琐,两个层次可以合并同类项为旧法,而继续有效决议在实效上并不会因此有所损失,既然如此,分层次的表述必定发挥着某种超越实效层次的功能,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历史叙事。很显然,这一层次是属于新时期的新法,如果说在1979年决议做出时,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是屈指可数的,[25]但这个层次是活的,是生长着的,会随着立法工作的加强而不断厚实,尤其当现行八二宪法在三年后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制定法律之后,新法不断通过就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常态。这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凡与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令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起草时间从1979年10月延续到1979年11月,我们也许可以提出一个问题,260字的草案何以需要近两个月的起草?逻辑上的一个可能回答是起草过程遇到争议,不过这一可能性回到历史语境中不难排除,因为若是决议起草过程出现过较大争议,那么相关争议以及不同方案必定能在各类环境文献中留下记录,至少是蛛丝马迹,《彭真年谱》也不至于对此一笔带过。[40]在我们开始意识到要把法学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时,首先要做的也许就是突破学科化学术多年来积累的僵硬概念层,在历史文献这块田野里深翻出几粒值得培育的种子。
这是一个两层次的表述,中间以分号区隔开来,表示这两个层次相互间是并列的,考虑到决议起草者的字斟句酌,我们对这里突如其来的繁琐就不应视而不见。很显然,既然在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64年12月21日至1965年1月4日)召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转就因政治运动的冲击而中断,[23]那么第二阶段在时序上的轮廓也是大致清晰的。
[40]参见林耀华:《金翼:一个中国家族的史记》,庄孔韶、方静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211页。此前我们对1979年决议的分析围绕着继续有效,对于到底是哪些法律继续有效,我们仅止于一般的界定,旧法的旧指的是它们制定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十七年,之所以继续有效,是因为它们曾经有效但又一度在事实上被搁置。
那么,问题就是为什么中间间距了七年呢?一方面,错误的解读就在于压缩了时间,逆推历史,于是把两个文件折叠在一起。至于相关的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中是这么陈述的: 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12]所谓人心思法,也就表明当时法律是非常稀缺的。进入文本表述的内部层次,作为一份决议文件,由现决定所开启的部分,我们可以称之为决议本身。
这是加强法的清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在这种对历史语境高度敏感的自觉中,我们可以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程中的经典文献出发,在学术上研讨共和国法制历史的叙述。
彭真所说的力量不足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理解:万事开头难,立法人才欠缺,法制意识淡薄。[21]然而,以宪法通过作为新历史阶段的起点,此前和此后在这里不是破与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继往开来,请注意,1954年决议在表述制定于宪法之前的法律时,用的是现行法律这个概念,如果说它们是旧法,旧仅在其先于宪法而制定的意义上是成立的,现行法律……一律继续有效,这个决议实现了新旧之间近乎无缝的连接。
本文认为,当把1979年决议径直作为法律清理来理解时,其实是把两个其间相隔8年的文件混为一谈了,他们说的是1979年决议,但头脑里想的却是1987年由六届人大常委会所批准的法工委关于法律清理意见的报告。再次,这种连续并不是空洞均质的,而是多阶段/多层次的复合,就本文所讨论的1979年决议而言,1949年、1954年、1979年分别开启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统领着一个新的法律层次。